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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5 生效日期: 2004-02-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4]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与范围 
  此次普查,目的是全面掌握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地区分布、行业结构、组织形式、经济效益等基本信息,更好地为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为引导企业正确判断行业发展和市场走向、适时作出生产经营决策提供统计参考,为社会公众正确了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国家事务,自主进行就业、消费和投资等提供相关信息,为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数据库系统,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推进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等提供良好条件。 
  此次普查是一项集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和基本单位普查于一体的综合性国情国力调查。普查的对象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行业等在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普查的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二、普查的组织实施与质量控制 
  此次普查涉及领域多、涵盖范围广、技术要求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的、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国情国力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成立全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落实各项普查措施。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基层工商、税务管理机构参与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协调与指导;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量技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工商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省经贸委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省建设厅负责协调。其它部门也要积极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认真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辖区范围内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的高素质。 
  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要切实保障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普查资料搜集、审定和报告权,保障普查数据的如实汇总和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三、普查的宣传发动与经费保障 
  普查动员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之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使经济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宣传工作要贯穿普查全过程。今年上半年集中进行概念宣传,重点是宣传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三季度集中进行普查内容宣传;四季度集中进行普查方法宣传。要把普查宣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宣传结合起来,与开展统计执法结合起来,注重提高从事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经济普查的认识,促使他们自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经济普查工作的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内容。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各级政府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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