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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3-07 生效日期: 1985-03-07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我省流散在民间的文物十分丰富。为了加强文物市场管理,严禁倒贩文物,打击文物走私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祖国文物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高广大群众对保护文物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立即采取措施,管好本地区内的流散文物,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私人收藏的文物,一律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收购业务。经营文物收购业务,须经省文物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私自经营文物者,坚决取缔。公安、工商、外贸、文物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倒卖文物和文物走私活动。 
  三、对贪污、盗窃国家文物者,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者,文物管理人员监守自盗者,要依法从重惩处。 
  四、地下埋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破坏或占为己有。出土文物必须交文物部门保管。违者依法惩处。 
  五、冶炼厂、造纸厂和废品收购站等单位,回收的古铜器、古钱币、古铁器、手稿、方旧图书资料等文物,应及时与当地文物部门联系,妥善处理,不得出售或销毁。各地人民银行及有关单位,不得收购出土和流散在社会上的古代金银器皿,已收购的必须交文物部门收藏。 
  六、对保护重要文物和征集流散文物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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