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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严禁赌博条例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85-04-12 生效日期: 1985-05-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严禁赌博活动,惩罚赌博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应予取缔,并按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赌资、赌具和赌博赢进的财物,一律由公安、司法机关没收、追缴。因赌博输欠的赌债,或在赌博场所向其他参与赌博者借欠的赌债,一律废除。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一)多次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二)用抽签或者其他方法变相赌博,骗取少量财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绝或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的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四)非法制造、销售或贩卖赌具,数量较少、情节较轻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情节较轻的; 
  (二)提供赌具、赌资、赌场等进行赌博,从中渔利,情节较轻的; 
  (三)在赌博场所抢夺赌资或其他财物,情节较轻的; 
  (四)非法制造、销售或贩卖赌具,情节较重的; 
  (五)利用各种赌具多次进行诈骗,数额不大的; 
  (六)一贯赌博,多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的。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以及在赌博活动中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八条   对于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公安、司法机关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主动交代违法犯罪事实,停止赌博活动,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者,从宽处理或免予处罚。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施行后,本市过去有关禁止赌博的规定,予以废止。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十二条   上海市公安局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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