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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3 生效日期: 2001-12-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统评[2001]2319号

 
市属各单位,企业集团(总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补充通知》(财办统〔20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补充通知 
 
 
(财办统〔200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国资办: 
  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是财政部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中划分企业、单位所属行业类型的基本依据,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国国有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满足财政系统对有关特殊行业的管理需要,我们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94)总体分类的基础上,暂对其中少数行业中的“小类”进行了细化补充,并遵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代码编制规则和方法,相应赋予了标识代码,具体如下: 
  1316 面粉加工企业; 1318 大米加工企业; 
  1323 油脂加工企业; 1391 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1399 其他粮油工业企业; 3528 粮油机械设备制造业; 
  5311 粮食运输车队; 5910 粮管所; 
  5920 粮库; 5990 其他仓储业; 
  6181 军粮供应企业; 6182 城镇粮食供应企业; 
  6183 粮食贸易企业; 6184 粮食储输公司; 
  6199 其他粮油商业企业; 8350 网络信息服务业; 
  9911 粮食主管部门开办的事业单位; 
  9920 管理性公司。 
  请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在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单位的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中遵照执行。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统计评价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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