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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委、规划局、土地局《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复建补偿用地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22 生效日期: 1995-04-22
发布部门: 批转市建委规划局土地局
发布文号:
   我市市政道路项目建设费用目前基本采用“以地补偿”的方法。为节约用地,规范程序,明确冲抵前期拆迁补偿费用(有的包括工程费用)的科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复建补偿用地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市政府明确“以地补路”的市政道路项目,需在市建委办理立项手续。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市建委报送前期拆迁补偿费用测算报告及有关资料,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土地局进行复测,核定其前期拆迁补偿费用总额;工程建设费用明确全部或部分以地补偿后,由市建委核完工程预算,再确定以地补偿的费用数额。 
  二、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土地局共同协商 确定复建补偿用地位置及数量后,由市建委下达复建补偿用地的立项批复;并由市建委与承建单位签订“以地补路”协议;若补偿用地数量难以一次核定,如有需要时,可先下达拆迁居民复建补偿用地,以确保居民复建房按期完成,前期费用和工程的补偿用地后续下达。 
  三、市规划局依据立项批复,核发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办理有关手续;市土地局依据立项批复和规划局核定的用地红线、用地性质、规划要求等文件,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并办理免交手续(上交部份除外),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复建补偿用地手续,同时将免交土地出让金手续文件副本转送市建委,以便结算时用。 
  四、复建补偿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核准后,按核准的建筑面积,办理以下各项费用的核定及减免手续:(容积率超出2的部份减免另定) 
  1、免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2、免交50%人防工程建设费; 
  3、免交50%商业网点费; 
  4、免交教育附加费; 
  5、免交50%的自来水增容费; 
  6、免交50%的电力增容集资费(地方部分); 
  7、免交50%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 
  以上各项费用减免数额及手续均要将副本转送市建委备案。 
  五、在复建补偿用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不含居民复建房及公建配套用房),其所产生利润的50%原则上用于冲抵市政建设项目的前期拆迁补偿费用,作为对市政建设的贡献。为便于操作,利用冲抵拆迁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为(1995年价):新区建设的商品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5元计算;旧城区建设的商品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元计算。 
  六、市建委对以地补偿的市政建设项目设立专项管理台帐,按项目列明核定的前期拆迁补偿费用、有关工程费用、经核定的复建补偿用地土地出让金、各项减免费用数额、商品房利润中应冲抵前期费用数额及核定后应予冲抵的工程费用数额。(旧城范围“以地补路”拆算可按实际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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