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开立外汇额度帐户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4-01 生效日期: 1986-04-0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86)汇管中字第205号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38号《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外汇额度管理,简化开户手续,方便单位开户,兹对开立外汇额度帐户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的部门或单位,可申请开立留成外汇额度帐户: 
  1.国务院各主管部门。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成立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有独立对外经营权的其他单位。 
  3.国家或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有留成外汇收入的经济实体。 
  二、各申请开立外汇额度帐户的单位,根据性质不同需分别提供有关批件和有关材料,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开户申请书”一式两份。需提供的有关批件和有关材料为: 
  1.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直属机构应提供:单位申请开户函和外汇来源证明。 
  2.各工贸公司外贸公司应提供:公司出具的申请开户函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成立公司的批件、公司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附本,以及外汇来源的有关证明。 
  3.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提供:主管部门为其出具的申请开户函,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批件附本,以及外汇来源证明。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开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审批。 
  四、军队和党中央系统的单位的开户手续按本规定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