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的决定
(2003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的议案,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