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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议会执委会一九八八至一九九二年长期科技合作纲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5-13 生效日期: 1988-05-13
发布部门: 南斯拉夫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议会执委会,根据一九七九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南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为进一步扩大和发展长期科技合作,进一步推动和发展经济合作,同意签订一九八八至一九九二年长期科技合作纲要。 
  第一条 
  中南机构间主要的长期科技合作方式为: 
  ——共同研究科研开发课题和新技术工艺; 
  ——双方相互转让科技成果; 
  ——交换专家; 
  ——交换科技方面的进修人员; 
  ——互相交换情报资料。 
  双方同意,为促进两国科技和经济合作,除传统的科技合作方式外,双方有关机构间将建立直接科技合作关系。 
  第二条 
  双方将努力加强对两国科技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领域的科技合作,如: 
  ——机械工业; 
  ——农业和食品工业; 
  ——电子工业; 
  ——生物技术; 
  ——核能和核安全; 
  ——卫生保健和环境保护; 
  ——建筑业; 
  ——化学和医药工业; 
  ——冶金; 
  ——自然科学。 
  双方同意,若有可能在其他领域也可建立合作关系。 
  第三条 
  双方确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议会执委会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附件所确定的“中南直接长期科技合作项目”。合作方式和工作计划由对口部门直接商定。 
  除上述议定书附件所列的项目外,双方还可补充提出其他新的长期科技合作项目,经双方商定后执行。 
  第四条 
  双方同意,此长期科技合作纲要项目所需经费均由中南双方参与单位根据对等原则或共同商定的其他原则解决。 
  第五条 
  此纲要由中国国家科委和南联邦国际科学、教育、文化和技术合作局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 
  两年签订一次的科技合作议定书根据此纲要内容商定和实施。 
  第七条 
  本纲要在两国立法机关批准后生效,但在签字之日起即可执行。 
  本纲要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在贝尔格莱德签署,共两份,用中文和塞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议会执委会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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