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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土地局制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0 生效日期: 1993-02-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制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推进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根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计划管理。 

    第三条   出让计划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下,根据市场需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地块的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市建委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市土地局根据批准的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房管、市政、公用、电力等管理部门,拟订具体出让地块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土地局向境内外发布出让信息。 

    第六条   出让地块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地块位置图及现状资料。 
  (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实施方案。其中出让市内旧区居住区土地的,须附市土地局与土地所在区政府签订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工程协议草案。 
  (四)出让面积,出让方式,出让年限。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的标准和底价的测算。 
  (六)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的,须附成片开发规划和计划。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与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利用现有土地洽谈合作、合资经营意向,涉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市土地局预报。出让地块方案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八条   出让金的标准由市土地局确定,出让金由市土地局收取。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由市土地局统一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土地开发由地产开发公司进行。 

    第十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由其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并向市土地局备案。区、县经济开发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土地局委托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情况,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向市土地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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