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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29 生效日期: 1996-07-29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会字〔1996〕L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保证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连续性,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地位,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现就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二、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 
会决定,任何部 
 
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三、经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力: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提供其子公司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得到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它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四、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五、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申诉理由成立,可建议股东大会予以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六、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公司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原因。如果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了解到公司无正当理由解聘或不再续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则不应接受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予以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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