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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7-22 生效日期: 1986-07-31
发布部门: 毛里塔尼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应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毛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其中医疗队二十七人,卫生中心技术组十人,赴毛里塔尼亚基法、赛利巴比两个医院和国家卫生中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毛里塔尼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和卫生检测工作,并通过工作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中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所需的药品、器械、试剂,主要由中方赠送,由医疗队保管使用。 
  毛方补充供应一定数量的药品、器械、并保证水、电供应等以便开展医疗卫生工作的条件。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包括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运至努瓦克肖特港,毛方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所需费用由毛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毛里塔尼亚的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必要的家具等)、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和司机)由毛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生活费和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等费用,将由中方以赠款方式支付,在本协议期满时,由中国驻毛里塔尼亚大使馆和毛国卫生社会事务部办理换文确认。 
  中国医疗队在毛工作期间,毛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毛方规定的假日,医疗队员在毛每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医疗队具体安排,毛方提供方便。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毛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毛方提出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前提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努瓦克肖特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社会事务部长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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