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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及报建收费的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6-14 生效日期: 1991-06-14
发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区(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实施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回忆城市的基本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凡政府批准出让的土地,根据不同的地段和建设项目,一律按如下标准增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二)二类地区(段)范围的每亩增收二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五万元。 
  (三)三类地区(段)范围内每亩增收一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二万元。 
  (四)出让给工业的用地(指工厂厂房、厂区内的仓库、职工食堂,不包括生活区、职工住宅用地),维持原出让价格每亩三万元不变,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在海口市辖区内所有党、政、军、警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申请经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律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转让费,并在此基础上,按如下标准增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旧城区范围内,每亩增收六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十二万元。 
  (二)二类地区(段)范围内,每亩增收三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七万元。 
  (三)三类地区(段)范围内,每亩增收二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增收四万元。 
  以前所转让的土地,在征地时没有缴纳市政设施费的,应再补交每亩一万元市政设施费。 
  三、 海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海甸岛房地产开发公司,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秀英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按现有的征地范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时,每亩增收城市建设增容费一万元。 
  四、 土地的分类及主要道路的划定。 
  (一)旧城区范围及主要道路: 
  龙昆路以东、美舍河以西、长堤大道以南、飞机场以北为旧城区范围。 
  长堤大道、滨海大道、龙华路、大同路、解放路、博爱路、中山路、文明路、新华路、和平路、得胜沙路、海秀路、海府路、义龙路、龙舌坡路为主要道路。 
  (二)二类地区(段)范围及主要道路: 
  工业大道以北、海榆中线、海港路以东,南渡江以西、海甸岛(旧城区范围除外)属二类地区(段)。 
  工业大道、疏港大道、白龙路、先烈路、金盘路、南航路、滨海大道(从龙昆北路起向西全线)和规划四十米以上的道路及市政府自筹资金、集资、贷款修建的道路为主要道路。 
  (三)三类地区(段)范围及主要道路: 
  在海口市辖区内,除去旧城区和二类地区则为三类地区。 
  主要道路指规划道路红线在四十米以上及其它由市政府自筹资金、集资、贷款修建的道路。 
  五、 建设工程报建 
  (一)海口地区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工程,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统一到市规划和城建部门报建。凡未经规划、城建部门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和工程施工通知书的工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二)所有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包括各开发区的在建工程),均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报建费,除国务院规定减免的工程外,其它工程一律不予减免。 
  六、 所有城市建设增容费、报建费,均由市国土规划管理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程报建时统一收取,上交市财政,作为专项基金管理,集中用于城市基本建设。 
  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方能列支。 
  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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