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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继续实行按自筹一定比例购买重点企业债券和加强自筹投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28 生效日期: 1988-10-2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南京、成都、深圳市分行: 
  现将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审计署计投资〔1988〕765号文件《关于继续实行按自筹投资一定比例购买重点企业债券和加强投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继续实行按自筹投资一定比例购买重点企业债券和加强自筹投资管理,是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方针、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行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的各项要求执行,充分发挥建设银行的管理职能,协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把此项工作做好。 
  二、严格管理。《通知》规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城镇集体所有制的自筹资金的管理和存入银行的时间要求,按现行规定执行”。因此,对部门、地方(财政)、企事业、行政机关、团体等单位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建设银行,并按照国发〔1986〕74号和计财〔1987〕1427号文件等的要求,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再用”的原则。建设单位未将自筹基建资金存入建设银行、或未按规定认购重点企业债券的,建设银行不得为其出具证明申请自筹基建投资指标;对以种种借口故意回避建设银行管理的,一经发现,建设银行要向当地计委、人行、审计部门及其上级单位反映,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三、务求落实。各行要做好《通知》中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和代理发行、认购债券的准备工作,采取具体措施,方便单位认购债券,按规定期限交款和上划资金,不得擅自滞留、挪用。根据《通知》要求,各行需将本地区1989年认购重点企业债券和申请安排的自筹基建设投资计划于11月20日前报告总行。 
  四、加强联系。各级建设银行要积极配合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其他专业银行做好上述工作,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尽可能与有关部门联系,就地解决;重大情况或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和国家有关部门。 
  请即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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