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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停征私人地产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2-21 生效日期: 1983-02-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83]市税二字第123号
各城区及朝阳、海淀、丰台区和通县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从一九八三年一月起停征私人地产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原征收的私人房地产税,从一九八三年一月起,只征房产税,停征地产税。对其占用的房基地(包括院落)如何征税,待中央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下达后,再根据新办法规定另行通知。 
  2.落实私房政策,对发还产权的私人房产,自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停租以来,应补征的税款,房产税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结算并恢复征税;地产税统一结算到一九八二年十二月。 
  3.对恢复征税的私人房产,仍继续使用现存的“居民房地产税缴款书”,待用完后再行印制。 
  4.一九八三年第一季度征期已到,希接本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贯彻执行。个别县局因户数较多、工作量大,按规定征期组织入库有困难的,可酌情延长期限。 
 
 
198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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