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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委员会转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农民土地及地上物所发补偿费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7-03-04 生效日期: 1957-03-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
发布文号: [57]市张字第72号
  房地产管理局一九五七年二月七日房地李字第153号所报《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农民土地及地上物所发补偿费的处理办法》,业经二月二十六日市人民委员会第六十九次行政会议通过,并决定转发各区人民委员会内部掌握执行。市人民委员会根据房地产管理局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八日房地字第80号请示批准的《国家建设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的处理意见》和一九五六年七月六日房地阎字第800号请示批准的《关于征用不依土地为生户的土地及农业社社员房基地的处理意见》,如与此办法抵触时,应按此办法处理。 
 
 
1957年3月4日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农民土地及地上物所发补偿费的处理办法 
 
  一、土地的补偿 
  郊区已经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土地由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营。国家征用土地所发的补偿费(包括国有地补助费)应归合作社所有,不再记在社员个人名下;如社员因土地被征用而转业、退社的时候,按社章规定办理。国有土地补助费,应根据农业社的生产需要评议,一般的相当于同等质量土地补偿费的50%左右。 
  二、社员自留地的补偿 
  国家征用社员的自留土地(不论国有地或私有地)所发的补偿费归合作社所有,另由社再拨同量、同质的土地供应社员个人使用;但补偿社员在自留地上的投资款,应发给社员。社员因土地被征用而转业、退社的时候,按社章规定办理。 
  三、社员带入社的租佃土地的补偿 
  征用社员带入社的租佣的土地(包括城内居民在郊区的坟余地),如租、佃双方都是社员,所发的补偿费,归合作社所有,原业主退社时,按社章规定办理;如原业主不是社员,土地补偿费发给社,除土地增值部分归社所有外,其余部分由社与原业主协商处理,原则上应各得一半。 
  四、社员宅基地、坟地的补偿 
  1.宅基地:征用社员宅基地所发补偿费归社员个人所有。社员重新建房所需用的宅基地,由合作社拨给,社员应根据合作社拔地数量,将补偿费的全部或一部交社。如由用地单位在居民区征用地中拨给宅基地,原宅基地的补偿费也仍发给社员。 
  2.坟地:征用社员坟地所发补偿费归社员个人所有,灵柩迁葬人民公墓,公墓穴费由用地单位负担;如社员不愿将灵柩迁葬人民公墓,可由社拨给坟地,社员应按社拨给坟地的数量向社付款。 
  五、地上物的补偿 
  社员在入社土地上自己修建的水井、尿池、粪缸等都已随地入社,国家征用这些地上物所发的价款,应当归社所有。 
  六、农业合作社互换土地的补偿 
  合作社之间为了经营管理上的方便,互相交换的插花地被国家征用的时候,所发补偿费或补助费应当归交换后的土地所有社或土地使用社所有;这项土地的地上物,按交换土地时双方的协议处理。 
  七、树木的补偿 
  1,国家征用社员私有的和在国有土地上自己栽培的未入社的果树、木材树所发的补偿费,归社员所有;如社员已将树木折价入社,所发补偿费归社所有。 
  2.征用土地上的国家树木(包括成片的国有林和零星的国有树),一般不再发补偿费,但经社员或合作社加工培植的应予适当补偿。 
  八、单干农民土地的补偿 
  征用单干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仍发给本人,如本人愿意要土地,也可商由附近农业社调换给土地,将补偿费发给社,如本人愿意入社,应将所得补偿费或补助费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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