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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国建设系统“三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5 生效日期: 2000-08-15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法函[200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自1996年开展“三五”普法教育活动以来,建设系统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为建设系统的普法依法治理作出了贡献。 
  为表彰先进,加强建设系统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建设部拟表彰一批“三五”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条件 
  ㈠先进单位条件 
  ⒈单位领导班子重视“三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带头学法,领导班子学法形成制度,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较高。 
  ⒉企事业单位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 
  ⒊普法领导小组和普法办事机构健全,有专人负责普法工作。 
  ⒋制定了本地区、本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分阶段安排计划,有较完善的普法依法治理资料。 
  ⒌切实按照部普法依法治理规划与分阶段计划进行培训,并组织参加了部统一举办的建设法规知识电视讲座及地方举办的普法培训班。 
  ⑴培训内容符合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⑵参训人数达到应训人数的80%以上(包括各种形式),其中专职执法人员的参率不低于95%,合格率不低于90%; 
  ⑶按部“三五”普法依法治理验收方案及评分标准核定成绩不低于95分。 
  ㈡先进个人条件 
  ⒈热爱法制宣传工作,从事法制宣传工作不少于三年。 
  ⒉在“三五”期间积极组织普法学习,坚决贯彻落实部普法规划与分阶段安排计划,对推动本地区、本单位普法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⒊积极参加法规培训,掌握了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法规知识,为广大干部、职工作出表率。 
  二、推荐范围 
  ⒈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推荐范围: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局,建设系统企业、事业单位或执法队伍。 
  ⒉先进个人推荐范围: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局普法人员,建设系统企业、事业单位或执法队伍的普法工作者。 
  三、报送推荐材料时间 
  各地推荐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请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与事迹材料报送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附件:建设系统“三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额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系统“三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额分配 
 
  省区市 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 
  北京 1 3 
  天津 1 3 
  上海 1 3 
  重庆 1 2 
  河北 1 5 
  山西 1 5 
  内蒙 1 5 
  黑龙江 1 4 
  吉林 1 3 
  辽宁 2 6 
  山东 2 6 
  江苏 2 7 
  安徽 2 7 
  浙江 1 3 
  江西 1 3 
  福建 1 3 
  河南 1 5 
  湖北 2 8 
  湖南 1 3 
  广东 2 8 
  海南 1 2 
  广西 1 4 
  云南 1 5 
  贵州 1 4 
  四川 2 7 
  西藏 1 3 
  陕西 1 4 
  甘肃 1 4 
  宁夏 1 2 
  青海 1 3 
  新疆 1 5 
  兵团 1 1 
  合计 39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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