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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精防康复工作及“互助关爱助残工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8 生效日期: 2004-03-08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2号)及省政府残工委下发的《吉林省2003年度实施“互助关爱助残工程”总结和2004年度实施意见》(吉政残工委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康复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精防康复工作及“互助关爱助残工程”任务 
  2004—2005年,全市每年救助3563名贫困精神病人康复,其中免费送医院治疗的重症精神病人273名,免费家庭送药的病人3290 名。争取3年左右时间对贫困的重症精神病人普遍进行康复治疗。今明两年,市、县(市)区、乡镇每年分别按辖区覆盖人口每人匹配不低于0.15元的标准,落实精神病防治康复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和市的补贴经费,主要用于贫困精神病人的住院和服药补贴,集中分配使用。县(市)区、乡镇经费主要用于专兼职精神病防治医生和建立农疗(工疗)站补贴、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宣传、培训、检查评估等。 
  2004年继续实施“互助关爱助残工程”,使3574名残疾人受益。通过实施“视觉第一光明扶贫行动”,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3150例,其中免费或补贴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1000例。实施“小喇叭聋儿助听行动”,使124名贫困聋儿接受康复训练(新收训7岁以下聋儿88名,8—10岁聋儿36名)。实施“帮你站起来助行行动”,救助188名贫困肢残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和矫型器。实施“扶残助学春雨行动”,使122名家庭贫困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二、补助对象与经费管理使用 
  精神病受助对象:因无钱医治而被迫关锁的或肇事的病人;农村贫困线(年人均收入865元)以下,城市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因家庭贫困而长期不能得到医治的病人。 
  助残工程受助对象:由于家庭贫困长期不能实施复明手术的白内障盲人、不能接受或不能继续接受语训机构康复训练的聋儿、不能安装假肢和矫型器的肢残者;农村贫困线以下、城市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义务教育年龄段的残疾儿童少年(已得到“春雷计划”、“希望工程”等其他方式救助的残疾儿童除外)。 
  经费的来源主要由各级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及残疾人自筹。各项康复工作的补贴标准及各级匹配经费金额按省文件要求落实。 
  三、具体要求 
  (一)强化政府行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要把这项工作切实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领导,督导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康复工作体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层层签定责任书。要制定具体的精防及“互助关爱助残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强化保障措施。 
  (二)各司其责,搞好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管理,搞好培训、筛查、监护、康复治疗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各项康复经费的落实,并加强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民政部门除对流浪乞讨的精神病人实行救助外,还要对城市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精神病人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农村贫困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给予医疗救助和生活补助,并予以重点倾斜;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精神病人的管理控制工作,减少对社会的危害。各级残联要做好组织协调、调查摸底,确定贫补对象,做好计划、总结、统计上报和服务工作。 
  (三)要加大经费投入,保证康复措施的落实。落实康复经费,加大投入,是完成各项康复任务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将精防经费作为专项公共财政支出,按各自承担的职责安排到位,同时按照“互助关爱助残工程”的任务落实匹配经费。此外,各地可采取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加强队伍培训,宣传普及康复知识。要坚持逐级培训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从事精神病防治康复的医疗卫生人员、管理人员、监护组成员及家属进行培训。各级精防人员要深入基层,对家庭康复进行指导,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在全社会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康复工作人员制约和激励机制。为调动基层康复人员的积极性,各县(市)区对从事家庭监护、免费送药的基层医生给予适当的补助。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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