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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聘请义务监督员切实强化社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2 生效日期: 2004-03-02
发布部门: 济南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2002年6月5日,市局下发了《关于聘请义务监督员对全市民政系统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济民发〔2002〕52号),对聘请义务监督员工作进行了部属,对义务监督员的职责和监督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如何重视支持义务监督员工作,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提出了要求。文件下发后,各县(市)区民政局和局属各单位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立即行动。据统计,截止到目前,全市民政系统向社会各界共聘请了义务监督员179名,其中人大代表48名,政协委员14名,民政服务对象、有关部门、驻军部队、街(乡镇)居(村)等社会各界代表117名,初步形成了立体化、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为全市民政系统切实搞好自身作风建设,推进民政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近两年来,义务监督员尽职尽责,从各个层面、采取不同形式,对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了许多批评意见和建议。仅市局机关聘请的义务监督员就提出了33条合理化建议,这对促进“满意在民政”活动和整个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在肯定完善监督机制成效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有的单位行动迟缓,有的单位领导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的单位聘请的义务监督员人数较少,有的义务监督员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不够。为了克服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民政部门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推进“满意在民政”活动深入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民政局、局属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聘请义务监督员对全市民政系统实施监督,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满意在民政”活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的重要措施。对此项工作各级都要予以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二、尚未聘请义务监督员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抓好落实,尽快建立起良好的监督机制,并确保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转。 
  三、已经聘请义务监督员的单位,要对近年来的工作运转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各级民政部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一把手,都要积极支持义务监督员的工作,为他们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五、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义务监督员的监督,定期召开会议或采取其他多种形式虚心听取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针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加以改进。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义务监督员反馈,与他们形成良性互动,以促进监督制约机制健康发展。 
 
 
二○○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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