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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6 生效日期: 2004-02-26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下列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 
  序号名称备注 
  1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 
  2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3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4海南省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 
  5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 
  6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修正) 
  7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8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9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10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 
  11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12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14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15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16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作为临时许可,保留一年有效期 
  17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作为临时许可,保留一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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