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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公示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4 生效日期: 2003-11-24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冀建规〔2003〕552号
 
 
 
冀建规〔2003〕552号 
 
各市规划局、房管局: 
  2003年2月,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市规划公示公布工作的通知》(冀建规[2003]51号)。这一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发挥了公众在城市规划实施中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扩大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但是,目前仍有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更改经批准的规划方案,甚至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已经成为群众投诉的一个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建设的规划监督管理,现就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公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和完善城市规划公示公布工作的通知》。对于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制作统一制式的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在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当地群众监督。 
  公示内容除包括原《通知》规定的内容以外,还必须包括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计划建设时间、交用时间。同时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机关加盖印模,对开发商的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予以确认,并注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从开工起到竣工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在销售地点的显著位置必须张贴规划公示牌和建设项目承诺公示牌。建设项目承诺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开发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按照规划实施的承诺;按时交付相关配套设施的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以及在不能及时交付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等。建设项目承诺公示牌由当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并注明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为开发企业售房全过程。 
  三、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和建设项目承诺公示牌的监督管理,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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