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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厨余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和菌种使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1 生效日期: 2002-06-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政管字[2002]209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 
  为加强本市厨余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和菌种的使用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管理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京政办〔2002〕21号)精神,我市将大力推动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厨余垃圾就地处理工作,现就有效保障厨余垃圾的源头减量和安全、高效处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使用的厨余垃圾生化处理的设备和菌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 
  (二)厨余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应当经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 
  (三)所用菌种应当经过具备微生物检验资质的国家级检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应包括菌种的分类鉴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抗药性试验、遗传稳定性试验等,并符合相关标准。进口菌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具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的入境文书。 
  (四)处理过程中的气体、液体、固体残余物等排放物质应提供有检测资质的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各项排放物指标均应低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设备运转的噪音应低于居住区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 
  (五)设备必须经过试用。试用期内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厨余垃圾分解时间、减量率、耗电量、耗水量等指标均应提供由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研所出具的跟踪检测运行记录和运转情况报告。 
  二、各区县市政管委要加强对本地区厨余垃圾生化处理的设备和菌种的使用管理,认真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各使用单位选用符合上述要求的厨余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和菌种。鼓励高科技环保型产品用于厨余垃圾处理。 
  三、各区县市政管委要加强对厨余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和菌种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四、市市政管委定期组织有关检测部门和专家,对厨余垃圾处理使用中的设备和菌种的技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对不符合要求者限期改正。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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