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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市基层治安管理机构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21 生效日期: 1991-11-21
发布部门: 建设部公安部
发布文号: 建设部、公安部以建规字第740号文发布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任务》中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的治安管理,搞好城市治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十五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保证城市安全和社会安定为主要的指导原则。 
  二、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时,有关城市用地布局、道路交通组织、各项基础设施的配置都应当满足治安管理方面的要求。要根据城市的性质、规模和治安管理特殊需要,原则确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基层治安管理机构、交通管理机构和司法行政机构等治安机构、设施的用地和布局。在旧城改建规划中,应根据需要充实治安设施,并对不合理的布局予以调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十分重视治安设施的建设,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治安设施提供必要的用地和建设条件,及时搞好治安设施的选址定点和配套工程的建设。 
  三、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和户籍管理的基层机构,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担负着重要任务。在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的详细规划中,必须按照万户左右居民设一处公安派出所的原则,作出具体的用地安排。派出所的选址应当位置适中、对外交通方便、车辆出入通畅,并留有一定的内部停车场地。根据治安管理需要,在大城市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文化体育中心等公共场地,要在规划中统筹安排、设置专门的公安派出机构。居住区的综合开发,应当把规划确定的派出所作为必要的配套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进行统一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四、城市治安岗亭在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城市主要街道路口、繁华商业、娱乐中心、集贸市场等处,要根据便于城市治安巡逻和社会面控制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治安岗亭。 
  五、城建监察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能,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规划、市政、园林、环卫等方面的监察管理,依法认真查处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整顿建设秩序,改善市容环境,积极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为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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