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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 2001-02-26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 已于2001年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ΟΟ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门牌标志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标志是指巷牌、楼牌、门牌。 
  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里巷、胡同均应设置巷牌;楼房应设置楼牌;院门、楼门以及街道或里巷范围内的房屋均应设置门牌。 
  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村庄,其居住区分为区、排的,应设置巷牌;院落、房屋应设置门牌。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牌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牌标志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门牌标志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监制、编排、设置、更换和管理。 

    第四条   门牌标志的设置、更换应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筑物自命名、更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所有人持建筑物平面图、标准地名使用证等相关文件提出申请; 
  (二) 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需要增加门牌或设置余门牌的,房屋所有人应于建筑物竣工后一个月内持审批手续、建筑物平面图等材料提出申请; 
  (三)门牌标志被损坏、丢失的,由房屋所有人提出更换或补领申请。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门牌标志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设置门牌标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跨区、县道路两侧建筑物门牌标志的设置,由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报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命名、更名地名涉及门牌标志的,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之内通知公安机关。 

    第七条   巷牌、楼牌应设置在入口处左侧的墙体上。巷牌应设置在距离地面2至3米处。楼牌应设置在临街面明显处,距离地面2至3米;3层以上楼房应设置在2至3楼之间。 

    第八条   门牌按院落、楼栋或独立成间的房屋设置。院落设有两个以上门的,应在一个常用门设置正门门牌,其他门设置余门门牌。门牌设置在门楣右上端。 

    第九条   城镇门牌号编排,原则上应依据道路、里巷的走向确定: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排; 
  (二)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排; 
  (三)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排; 
  (四)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编排。 
  门牌号不宜采用上述原则编排的,由市公安机关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村庄门牌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 条的规定编排,也可以依据房屋自然布局划分居住区按排编号。 

    第十一条   道路、里巷仅一侧有院落或房屋的,门牌号自起编处按顺序号编排;两侧均有院落或房屋的,自起编处按单、双号编排,左侧为单号,右侧为双号。 
  同一路名分段的道路,其门牌号顺延编排,各段不单独编排。 
  道路交叉处的门牌按干道门牌号编排。 

    第十二条   严禁擅自设置、变更、移动、涂改、拆除或故意损毁门牌标志。 

    第十三条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拆除或故意损毁门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门牌标志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门牌标志的编排、设置、更换和管理所需经费,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天津市门牌、里巷名牌管理办法》(津政发[1986]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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