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更改IP地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30 生效日期: 2003-06-30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由于网络专线调整,“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将从7月1日起部分使用新的IP地址对外服务,域名不变。现就有关IP地址的更改事项通知如下: 
  “核查系统”现有两个网址对外服务。169网的“核查系统”IP地址为10.252.254.1,域名为www.customs.cninfo.net;163网的“核查系统”IP地址为61.135.226.2,域名为hghc.customs.gov.cn。7月1日以后,169网上的IP地址及城名保持不变;163网上的域名hghc.customs.gov.cn继续延用,IP地址改为202.127.48.11。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海关总署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10)65195991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8402104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