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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冬季集中供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1 生效日期: 1999-10-21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较快,其中,住宅热化率已达42.7%以上,不仅提高了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而且进一步改善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条件。今年冬季供热期即将到来,做好集中供热的各项准备工作十分紧迫,为确保今年冬季按期稳定供热,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冬季集中供热工作。集中供热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搞好冬季人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切切实实地抓好冬季供热的各项工作。 
  二、全市各供热单位必须在10月底前,严格按规定做好供热设备检修、人员培训和燃料储备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完成好今年所承担的集中供热任务。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真正做到对群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坚决按照停产不停热的原则,确保按期稳定供热,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决定停止向居民供热。对确实存在困难的个别社会供热单位,由供热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三、各建设单位要加快在建供热工程的施工进度。对今年新增加的住宅集中供热工程,要精心组织,集中人力、物力,加快施工进度,确保10月底前完成,11月10日前具备供热条件。 
  四、各供热单位要加强供热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冬季供热开始后,对供热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好维修,对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的,要立即做好整改以保证按时达标,把及时周到、热情、礼貌的服务贯彻到供热期的始终。 
  五、要加强供热收费工作,以保障供热运行资金的落实。集中供热的居民住户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费,不得拒付和拖欠。确有困难的企业,要与供热单位签订分期交费的协议,按协议如期付款。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督促落实所属单位的供热费交纳工作,积极协助供热单位做好供热费的收缴。 
  六、市建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供热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落实,抓紧解决在建供热工程的难点问题。市供热办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供热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行业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服务水平。市经委要对本系统担负向社会居民供热的单位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从快协调解决。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10月底之前,对本辖区的冬季供热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对重点社会供热单位进行督促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果断有力措施,确保按期稳定供热,让群众温暖过冬。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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