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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居民安装住宅防盗护栏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31 生效日期: 1999-01-31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规范城区居民安装住宅防盗护栏行为,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居民人身财产的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居民住宅防盗护栏是指,居住楼房的居民为防止被盗在住宅窗(含阳台,下同)外侧安装的防护栏。 
  二、居民住宅防盗护栏的生产、销售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技防产品管理。 
  三、居民住宅安装的防盗护栏,必须具有防撬、防攀登、防跨越等性能,禁止凸出墙面。 
  四、居民安装住宅防盗护栏必须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本通告发布前已经安装的居民住宅防盗护栏,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 
  五、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安装居民住宅防盗护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规定安装居民住宅防盗护栏的行为,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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