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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缴税期限内扣除节假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5-13 生效日期: 1996-05-13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1996]42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缴税期限中所含节假日的扣除问题,我署曾在[1989]署税字第881号文规定:“如星期日或节假日位于征税期末尾可相应顺延,除此之外不予扣除。”去年每周实行5天工作制后,按上述规定扣除节假日,纳税期限比较紧张,如中间遇春节、国庆等节假日,在上述期限内纳税确有困难。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6月1日起,不论节假日位于纳税期限任何阶段,均予以扣除,保证企业有7个法定工作日缴纳税款。原881号文关于纳税期限的扣除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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