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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12 生效日期: 1996-04-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6]42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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