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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空调压缩机、复印机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16 生效日期: 1994-03-16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1994]17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1994〕03号文通知,从1994年3月20日至1994年12月31日止,对空调冷凝器用的内螺纹铜管、空调压缩机、复印机用的零、部件共四个税号实行暂定税率。附表中所列货品名称还必须属于其相应税号所包括的商品范围,方可按此办理。其中特区进口市场物资和边境易货进口附表中所列商品,按规定以法定税率减半后,税率低于暂定税率的,可按原规定执行;高于暂定税率,按暂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特此通知。 
  附件:一九九四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表 
 
 
海关部署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表: 一九九四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表 


┌───┬──────┬───────────┬─────┬─────┐
│序号 │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现行税率% │暂定税率% │
├───┼──────┼───────────┼─────┼─────┤
│ 01  │ 74111000  │内螺纹铜管(空调冷凝 │ 9.0   │ 6.0   │
│   │      │器用)        │     │     │
├───┼──────┼───────────┼─────┼─────┤
│ 02  │ 84143013  │空调压缩机      │ 39.0  │ 35.0  │
├───┼──────┼───────────┼─────┼─────┤
│ 03  │ 84143014  │空调压缩机      │ 39.0  │ 35.0  │
├───┼──────┼───────────┼─────┼─────┤
│ 04  │ 90099090  │税号90091200复印机用零│ 30.0  │ 20.00  │
│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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