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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有关处罚的若干具体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19 生效日期: 1994-10-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北京市政府第十五号令,特制订关于实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有关处罚的若干具体规定。 
  一、对违反《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的,应依照本规定严格执行。 
  二、对违反《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执法机关,为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一般违章处罚均由区(县)房地局查处;由市房地局经办的案件,由市局查处(必要时可交由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处罚)。 
  三、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在五万元以下的,由区(县)房地局审批;罚款在五万元以上的及对采暖用户给予停止供暖处罚的,在区(县)房地局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报市局审批。 
  四、对违反《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 十三 条,应予罚款的,对违章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当事人无争议,罚款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可以当场处罚。但要给违章者开具违章罚款收据(四联单),并写明违章事实。 
  五、对违反《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 十二 条1、2、3、4项,第十四条二款及第十五条应予处罚的,在发出“违章通知书”时,要加盖房地局印章;对违反上述各条款,需要并处罚款的,除在“违章通知书”中一并写明罚款金额外,还需另填写“处罚报告表”、办理罚款审批手续(此表附卷存查),在“违章通知书”上加盖房地局印章。 
  六、对违反《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直接处以200元以上罚款的,应填写“处罚报告”及三联“处罚决定通知书”,按规定经审批后,将第二联送达给违章人。如需改变原罚款决定时,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并将原“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收回。使用“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律要加盖房地局印章。 
  七、缴纳罚款的期限,应自受罚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七日内缴纳。 
  八、“违章通知书”或“处罚决定通知书”均应当面送达,并要求收件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九、凡需给予罚款处罚的,均要求作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有据。事实清楚是指要求查明违章的行为(即内容)、时间、范围、数量、情节等。证据充分是指主要证据充分,如: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当事人、证人的询问谈话笔录等。取证必须在处罚前进行。处罚有据是指严格按《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的条款处罚。 
  十、做好月报统计。对处罚情况(件数及金额)和应诉情况(件数及审判结果)应于每月底报市房地局供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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