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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0 生效日期: 2001-06-2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函[200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纤局: 
  为保证总局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运行,经总局研究确定,自即日起启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宣布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新印章印模和作废印章印模(略) 
 
200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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