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4 生效日期: 2001-06-14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函[200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对压缩机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空气压缩机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空气压缩机审查部)。审查部设在机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1年6月14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