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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免检产品及生产企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0 生效日期: 2001-01-2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技监局监发[20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减轻企业负担,扶优扶强,给企业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自2000年8月中旬起,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正式启动。经企 
业自愿申请,各省(区、市)局审查把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并经局务会议审 .定,16家电视机生产企业申请的16种电视机产品,20家空调生产企业申请的20种空调产品,15家洗衣机生产企业申请的15种洗衣机产品,21家电冰箱生产企业申请的21种电冰箱产品,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的条件,被授予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资格,现予公布,名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对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以下简称“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职责。需要强调的是: 
  1.免检产品从即日起可按规定自愿在产品或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使用免检标志,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局在工作中要避免对免检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免检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继续免检的,生产企业要重新向其所在地省(区、市)局提出申请; 
  3.各省(区、市)局要做好本省范围内免检产品的管理工作,企业不得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不得伪造、转让免检证书或免检标志和扩大免检证书或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上述规定的,省(区。市)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53条规定,追究企业的责任; 
  4.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有关省(区、市)局要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并依法追究企业的责任; 
  5.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质量问题的申诉或举报,当地省(区、市)局要负责组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国家局,同时抄送免检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国家局将于近期通过首都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一批获得免检资格的电视机、空调、洗衣机、电冰箱4类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 
  三、按照《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局将于近期为第一批免检产品颁发证书,颁发证书的时间及形式另行通知。 
  四、皮鞋、热轧带肋钢筋、尿素、水泥四类产品的审定结果,国家局将于春节后公布。 
  附件: 
  一、电视机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略) 
  二、空调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略) 
  三、洗衣机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略) 
  四、电冰箱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略zj\2001-2\p32) 
 
200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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