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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3 生效日期: 2001-09-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文教勤[2001]17号
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 
  为了积极支持学校后勤改革,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加强学校后勤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特别是逐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各种学生生活用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保护学校权益和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维护首都学校的稳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加强学生生活用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若干办法,现予以陆续印发。请各校遵照执行,并积极支持和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 
  1.北京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北京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发) 
  3.北京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文具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1 
 
北京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以下简称学生床上用品)的采购工作,保护学校权益和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床上用品供应厂商提高学生床上用品生产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系指学生宿舍及其它专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居所。 
  本办法所称学生床上用品系指由学生公寓主管部门统一购买、统一发放的各类床上用纤维制品。 
  第三条 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所属的外地分校、各集中管理学生公寓的单位和团体,均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以下简称北京纤检所)在北京市教委的支持和配合下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床上用品的质量检验工作。有条件时将派人参加学校学生床上用品的招标、竟标等工作,并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负责学生床上用品采购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把关检验制度,采取 
  措施积极配合质量检验制度的实行。 
  第六条 学生床上用品采购工作必须在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进行。负责学生床上用品的采购部门,必须制定招标、竞标方案,公开招标,并提前一个月公布招标方案。 
  第七条 招标过程一般应具有下列程序: 
  (一)制作标书(应注明竞标的质量要求,竞标时间、地点等。 
  (二)发放或者销售标书; 
  (三)召开竟标大会; 
  (四)考察厂商; 
  (五)学校有关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六)签定正式合同。 
  第八条 投标的供应厂商,不符合标书要求的,不得参加竞标。 
  第九条 参与投标的供应厂商,必须持有北京纤检所对该产品(学生床上用品)的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的不得参加竞标。 
  第十条 参与投标的供应厂商;必须经学校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后,认为确有能力、有条件为学生提供学生床上用品的,才能具有中标资格。。 
  第十一条 竞标大会必须公开举行,并在大会举行10 日前通知北京纤检所具体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竞标大会举行前,招标者可以进行初选。对不符合标书要求的投标者,取消其竞标资格。并书面通知投标者被取消资格的理由。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无故拒绝厂商参与投标和竞标。 
  第十四条 采购部门根据检验结论、价格、售后服务和对投标者实地考察的情况最终决定供应厂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 学生床上用品购销双方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指标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符合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第十六条 竞标工作应当在每年3月 31日以前完成,学校应当在竟标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中标厂商。中标厂商应当在中标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的生产原材料准备齐全,向北京纤检所提出报验,报验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15日。北京纤检所根据厂商的报验到其仓库按有关规定抽样,并依据购销双方合同中质量指标的约定进行检验。截至7月31日,仍不能提供符合合同质量要求原材料的厂商,由学校取消其中标资格,另行决定供应厂商。 
  第十七条 北京纤检所在学生床上用品到货后对其进行质量抽查。 
  第十八条 对在招标或者采购中有舞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违纪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中标厂商有质量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进行赔偿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与在京学校的一切合同,三年内不得在北京市参加学生床上用品的竞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3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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