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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业性展销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9-04 生效日期: 1985-09-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85]109号
为促进商品交流,繁荣首都市场,并保障市场的良好秩序,特对商业性展销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在本市举办面向社会群众的商业性展销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在展览馆、厅等场所举办大型商品展销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共同负责,由公安部门予以协助,保证展销活动正常进行。 
  二、在展览馆、厅等场所举办面向社会群众的、规模较大的商品展销会(以批发业务为主的除外),由主办单位报请市主管局批准。布展前,主办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要根据展销活动的内容、规模、场馆容量、展台布局等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和发生问题的应急处置方案,并经市主管局和展销场所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同意。在展销期间,由主办单位指定的领导人负责现场安全保卫工作。一般性商品展销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自行安排。 
  中央在京单位举办商品展销会,须事先与市公安局取得联系。 
  三、属市场紧缺商品,一般不得举办展销活动,确因组织货源需要展销的,必须经主办单位的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征得市公安局同意,确定妥善的安全保卫和维持秩序的方案,报市政府财贸办公室或主管委、办批准。需要刊登广告的,也应按上述程序报批。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由主办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向文物和消防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再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五、各级公安机关对商品展销活动,要加强安全指导,督促主办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并及时处理发生的治安问题。发生重大问题时,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停止部分直至全部的展销活动。 
  六、商品展销活动选址要适当,展销场所出入口和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妨碍公共交通秩序。 
  七、凭票入场的展销会,要根据场地容量,严格控制发、售票的数量,不得超员发、售票;不凭票入场的展销会,要根据观众流量,采取控制、疏导措施,防止人多拥挤造成伤亡事故。 
  八、在商品展销活动期间,由于主办单位不重视安全,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主办单位或提供场地单位的责任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它损失,分别由主办单位或提供场地单位负责赔偿。 
  九、本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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