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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市、区两级的积极性,不断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和维修,现就下放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市、区道路管理范围。一般干道(含桥梁、下水道)按各区所辖范围归各区管理;两区交界的道路,参照交警、环卫、绿化管理范围划定;通往火车站、中山码头、飞机场、雨花台烈士陵园和中山陵风景区等主要干道,仍由市管理。
二、人员、资金和机械设备的划分下放,参照省定额处理。
1、人员原则上按原班建制分配到区。各区要尽可能保持其原工种、工资和待遇。
2、下达各区的市政管理、维修资金应专款专用。各区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归已,仍应用于市政设施维护。
3、市政工程维修所需统配材料,由市计划、物资部门统一专项下达给各区,专材专用。三项费用补贴标准,由市根据情况,给区适当补助。计划内沥青根据国家货源情况进行统一分配,各区包干使用。
三、各区市政管理部门实行承包责任养护制,定人员,定经费,定任务,富余人员分岗作业。要把保持路平沟通、桥梁牢固、河道整洁、堤防安全、泵站水闸运转正常作为责任养护制的主要内容。市政公用局负责审核下达各区年度计划和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审定大型维修项目,定期组织检查评比,交流经验。
四、进一步加强市政管理。市、区分工后,要重点加强道路的管理工作。各类作业施工不得占用车行道或隔断人行道。确需挖掘道路或临时占用部分人行道的,按谁管、谁批、谁修、谁收费的原则,市、区按管辖范围分别负责审批、收费以及限期修复。挖掘费、占用费要用于市政养护维修。为了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凡是在主次干道埋设上水管道、煤气管道、电讯电缆等中断交通、封锁道路和改线的,由市政公用局会同公安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