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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定职升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0-15 生效日期: 1979-10-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沪科(79)第267号
各区、县、局(院): 
  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科技干部授予技术职称意见”的精神,我们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定职升职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现代科学技术的组织管理工作,是一门科学。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科学技术管理工作将越来越重要。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是科技干部的一部分。对科学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他们的专业知识、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作出的贡献,评定技术职称,是调动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刻苦钻研现代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做好管理工作,保证出成果出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兴旺发达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对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技术职称,是一项新工作,情况也比较复杂,又缺乏经验,拟定的《暂行办法》是否完全符合实际,尚待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因此,希望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必要的考核领导机构,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积极、慎重地做好这项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科技干部处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定职升职暂行办法 
 
  现代科学技术的管理是一门科学。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是科技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一部分。为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速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干部队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努力做好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出成果、出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兴旺发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和技术工作组织管理的人员,称为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 
  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根据掌握的专业知识、分管的工作内容和所在单位科技人员使用的技术职称,分别归属于工程技术、农村技术、科研、教学、卫生等类别。 
  第二条 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的政治标准: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努力完成任务,刻苦钻研科学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全心全意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的业务标准: 
  (一)中专毕业,实习一年期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助理技术员或相应的技术职称: 
  (1)具有所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2)对分管的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制度规定,有基本的了解; 
  (3)在有关人员指导下,能进行某一方面的科技管理工作,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 
  (二)高等院校毕业,实习一年期满或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助理技术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确定或提升为技术员或相应的技术职称: 
  (1)具有一般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分管的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制度规定能基本掌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能独立处理分管范围内的一般工作,能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3)能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三)从事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技术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提升为工程师或相应的技术职称: 
  (1)对管理范围内的有关科学技术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了解,能参与制定、审查分管范围内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有关工作计划,并能提出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2)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对管理范围内的有关科技工作的进程有一定的了解,能总结其中经验教训,能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建议,能较好地完成任务,取得较好的工作成绩; 
  (3)能协助指导助理技术员、技术员的工作和学习; 
  (4)在工作中能掌握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5)能阅读一门外文(视工作需要而定)。 
  (四)担任科技管理工作的工程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提升为高级工程师或相应的技术职称: 
  对管理范围内的科学技术有较广博的知识,熟悉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本系统有关科学技术的长远规划提出有价值的见解;能参与制定、审查本系统的有关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2)熟悉和掌握管理范围内的科技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能分析和提出有效建议; 
  (3)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在组织管理或完成重要科技任务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有显著的成绩; 
  (4)能指导工程师、技术员等科技组织管理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熟悉一门外文。 
  第四条 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工作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不拘一格破格提升。 
  第五条 为了适应各种具体情况,可按下列原则确定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 
  (1)从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调从事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根据本暂行办法评定相当的技术职称; 
  (2)从事科技组织管理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可不受原有学历、资历的限制,根据本暂行办法,按照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评定相当的技术职称。从工人中选拔的科技管理人员,其条件相当于工程师,而基础理论欠缺的,则可定为技师; 
  (3)从科技干部中选调专职从事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的,可根据本暂行办理,评定相当的技术职称; 
  (4)目前从事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如果不是从科研技术岗位上调任的,没有中专或大专毕业学历的,一般不必给予技术职称。需要时,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和本人条件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5)从事行政等管理工作的,一般不评定技术职称。原有技术职称可以保留。 
  第六条 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的考核方法和定职升职的审批权限,参照科技人员的考核方法和审批权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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