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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督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1 生效日期: 2004-11-0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在职卫生人员进行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卫科教发[2004]131号),检查各地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落实情况和培训效果,经研究决定,我部于近期组织“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督导组”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重点内容 
  (一)培训组织管理情况。包括领导重视程度,组织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制度与人员配备等。 
  (二)培训实施情况。包括师资培训,教材发放及使用,教学设施与场地,教学活动记录等。 
  (三)培训效果与监督考核情况。包括考核纪录,登记记录等。 
  二、督导检查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阅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的总结汇报材料; 
  (二)查阅相关资料。包括卫生部、省厅及市局有关文件、培训方案、会议记录、培训档案、登记考核等材料; 
  (三)检查培训场地、设备设施等; 
  (四)现场测试:随机抽取省、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各20人,进行闭卷考试; 
  (五)召开省、市两个小型座谈会,每个座谈会10—15人,参加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六)向受检省反馈督导检查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三、督导检查单位的选择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选择受检的市、县(区)、乡和卫生机构。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受检单位的数量为:省级疾控中心1个;省级医院1个;省级卫生监督机构1个;两个地级市及其市、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各1个;培训机构1个。 
  四、人员组成 
  督查工作由卫生部科教司统一组织,分两批实施。我部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高等院校、医院抽调人员,组建15个督查组,每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科教处长带队,成员包括相关部门工作人员1名,疾病控制(或卫生监督、医疗)专家1名,教育管理专家1名。组长由我部指定,其余成员由各组长遴选确定。 
  五、时间安排 
  第一批:2004年12月6—11日;第二批:2004年12月13—18日。 
  六、注意事项与要求 
  (一)各督查组提前告知到达督查地区的具体航班号或火车车次。 
  (二)督查组成员往返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食宿由被督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卫生部给予适当补贴。 
  (三)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组向卫生部科教司提交书面报告,并做好汇报准备。 
  (四)督查工作应轻车简从,坚持节俭原则。受检省份要为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督查行前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六)督导检查期间,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与我部科教司教育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8792247,010-68792248。 
 
 
卫生部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卫生部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督查工作安排 
 
  第一批(2004年12月6—11日) 
  第一组:赴北京河北督查 
  组长:甘肃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二组:赴山西、内蒙督查 
  组长:新疆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三组:赴天津辽宁督查 
  组长:宁夏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四组:赴吉林黑龙江督查 
  组长:山东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五组:赴上海江苏督查 
  组长:广东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六组:赴安徽江西督查 
  组长:四川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七组:赴浙江河南督查 
  组长:陕西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二批(2004年12月13—18日) 
  第一组:赴福建海南督查 
  组长:河北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二组:赴山东陕西督查 
  组长: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长 
  第三组:赴湖北湖南督查 
  组长:山西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四组:赴广东广西督查 
  组长:天津市卫生局科教处长 
  第五组:赴重庆贵州督查 
  组长:辽宁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六组:赴四川云南督查 
  组长:上海市卫生局科教处长 
  第七组:赴甘肃青海督查 
  组长:黑龙江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八组:赴宁夏新疆督查 
  组长:江西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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