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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消火栓建设使用和维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7-06 生效日期: 1981-07-06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保证消防供水,确保国家建设和人民生产财产的安全,现对全市公用消火栓的建设使用和维修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城镇公用消火栓的建设,必须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合理设置。对现有布局不合理或没有消火栓的街道,由消防支队拟定规划,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分期分批增设,逐步改变城镇消防供水不足的情况。 
  二、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备,在通常情况下,除消防队和自来水公司检查、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私造专用工具、接头,擅自开启使用消火栓。 
  三、凡确需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单位,应事先向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办理使用手续,并经消防支队同意定点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损坏、改建消火栓,要保持其完整无损。使用后,应及时报自来水公司核验,归还使用工具,缴销申请用水证明,缴纳水费,否则必须赔偿损失费和漏水费。 
  四、单位内部设置的消火栓(指不经水表的),须经自来水公司加封铅印,平时不得任意开用。如因检修或组织消防演习需要开启,应事先通知自来水公司拆封,并结算用水量。在发生火警使用消火栓后,应及时通知自来水公司检查加封。 
  五、城镇公用消火栓的维修由自来水公司负责,管理与养护由公安消防和自来水公司共同负责。各消主中队和自来水公司要根据季节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对管区消火栓进行检查养护,如发现有损坏、漏水等情况,要及时组织修理。 
  六、要加强对消火栓的保护与管理,其周围十五公尺内严禁堆物、停靠车辆。对现被埋压和占用的消火栓,要立即清理出来。今后任何建设施工或作业,均不得埋压、占用损坏消火栓及其附属闸门。 
  七、任何单位的消火栓,公安消防队和自来水公司都有权检查使用情况。对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虽未造成损失,但拒不执行本规定者,依照《消防监督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处罚。对故意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八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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