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科高字[2003]185号
各地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加强技术创新,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发展,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提交文件材料
⒈凡要求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开展研究、开发、生产、出口和经营业务,可以由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或贸易单位一方或多方共同协商,向省科技厅申请对其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⒉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提交如下材料:
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企业审计报告
⑷产品检测报告
⑸产品用户报告(1~2份)
二、认定程序
⒈申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⒉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原则上每年度3月15~30日集中受理一批。申报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错过统一受理时间,可通过报市科技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后,再向省科技厅申报,我厅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认定。
⒊省科技厅自接到全部文件后,组织专家认定,由省科技厅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⒋申请单位持省科技厅出具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以及相关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业务。
三、组织管理
⒈各市科技局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认真核对相关材料,省科技厅负责审查认定。
⒉工作联系部门和人员
联系部门:省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余赤思、叶超贤
联系电话:020一83549853
附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略)
二○○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