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3]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开展打假工作,打击以棉、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等为载体的纤维制品制假售假、特别是制售“黑心棉”的违法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 四条第一款“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置的执法机构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规定,依法确认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为《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授权的对棉、毛、绒、茧丝、麻类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执法主体。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