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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3 生效日期: 2004-12-03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教人厅函[2004]22号
 
  按照人事部《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92号)要求,切实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部署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和范围 
  严格按照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拔推荐,推荐人选必须从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并以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为主要依据,其取得的重大贡献和突出业绩必须得到国内或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公认。 
  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以及在本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要从严掌握选拔条件,防止论资排辈、“轮流坐庄”、平均主义,确保推荐人选的高水平、高素质。 
  二、选拔推荐办法 
  (一)你校(单位)应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与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选拔推荐人选时,注意向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倾斜。要继续将选拔工作作为激励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制定长远的选拔培养计划,加强和完善培养措施,推进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二)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根据人事部下达给我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控制指标数,并结合你校(单位)近几年选拔工作的实际情况,你校(单位)推荐人选控制在_____人以内。你校(单位)应严格选拔标准,确保选拔质量。推荐人选不得超过控制指标数,并要排出顺序。 
  (三)凡经学校(单位)审定的推荐人选,在上报我部前,必须在全校(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公示的办法由你校(单位)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按人事部要求,我部人事司将组织同行专家对你校(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并将通过专家评议的人选报人事部。推荐人选名单将在网上进行公示(网址为www.moe.edu.cn)。 
  三、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综合报告一份,内容包括人选推荐情况、公示情况、推荐人选排序情况等,盖学校(单位)公章; 
  2.根据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软件3.0(APPMS3)打印《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学校(单位)公章; 
  3.人选数据库软盘一张(使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软件3.0版)。 
  (二)报送材料时请注明:联系人、单位、联系电话。 
  (三)请务必于2004年12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与数据库软盘报送我部人事司教师与专家工作处,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人:王春阳、唐筠 
  电 话:(010)66096270 66096523 
  E-mail: jsc@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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