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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标准化数据库运作程序》等三项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8 生效日期: 2003-03-18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标准化各项工作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全市标准化管理水平,现将试运行了一年的《武汉市标准化数据库动态管理运作程序》、《武汉市工业企业产品标准动态管理程序》、《武汉市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程序》经修改后正式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于市局标准处联系。 
  附件: 
  1.《武汉市标准化数据库动态管理运作程序》 
  2.《武汉市工业企业产品标准动态管理程序》 
  3.《武汉市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程序》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武汉市标准化数据库动态管理运作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市标准化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的管理,提高数据库的运作效率,特制订本程序。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程序中指的数据库为武汉市标准化信息编码分类情报所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建立的标准化信息库。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数据库的运行进行管理、指导、服务,日常工作由武汉市标准化信息编码分类情报所资料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资料处理中心)负责,资料处理中心应指派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以保证数据库每日正常运行。 
 
 
第二章 资料采集 
 

    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或产品执行标准注册完毕后,局标准处工作人员及时将备案或执行标准资料及清单移送资料处理中心录入,“两区一园”的上述资料应于每周五交市局标准处,由市局标准处资料管理员集中送资料处理中心录入,并由资料处理中心工作人员签收。 

    第五条   资料处理中心收到相关资料后,正常情况下应立即进行资料采集;市局标准处集中移送的资料,在一周内内完成资料采集。资料采集完毕后,资料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在备案登记表查新栏目、产品执行证书登记日期栏目上加盖“已录入”印章,然后将相关资料返回到局标准处,由标准处签收存档。 

    第六条   数据采集人员应确保采集里资料的准确可靠,标准处应每季度对采集资料抽查一次; 
 
 
第三章 动态信息输出 
 

    第七条   在例行维护和管理中,资料处理中心应在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本季度需要变更的信息(含企业备案标准到期、企业执行标准注册审验到期、企业备案标准引用标准发生变更、企业注册执行标准发生变更等信息)按隶属关系,以变更清单的形式报市局标准处,由市局标准处签收。 

    第八条   市局标准处收到变更清单后,5日内下发到各分局办理,由各分局签收。 
 
 
第四章 督促、落实 
 

    第九条   市局标准处、各分局收到变更清单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并签发《企业执行标准变更通知单》(见附件1),督促企业落实变更。 

    第十条   收到通知单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标准有效期满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15日内按规定到原申报部门办理标准复审手续; 
  注册证书到审验期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按规定到所辖区分局办理审验手续;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含引用标准)变更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按规定到原申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各分局应于每季度中月15日前将上季度变更落实情况以清单和《企业执行标准变更落实情况报表》(见附件2)形式,报市局标准处。 

    第十四条   市局标准处每季度应对落实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对动态管理工作好的单位予以宣传表彰,对动态管理工作达不到市局下达的工作目标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完成响应工作的,一律按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变更(作废)数据的采集、入库按程序一经完成,原数据同时作废。附件2 
 
 
武汉市工业企业产品标准动态管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市标准化基础工作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武汉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包含企业标准备案、复审工作以及企业执行标准的注册、审验工作。 

    第三条   企业执行标准注册和企业标准备案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确定办理部门,市属企业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二区一园”管辖的企业由所辖分局按市局统一规定和要求办理;区属及以下企业按辖区报各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受理,再由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四条   企业执行标准审验和企业标准复审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确定负责部门,市属企业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区一园”管辖的企业由所辖分局负责;区属及以下企业按辖区由各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企业执行标准注册 
 

    第五条   申请执行标准注册的企业持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执行标准、引用标准、及其它资料按第三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在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的 “企业用章”栏中加盖标准注册登记专用章。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晰。 

    第七条   企业在资料准备齐全的情况下,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武汉市标准化数据库动态管理运作程序》的第二章第四条的要求将注册证书交市标准化及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市标准化数据库。 

    第九条   注册登记完毕后,“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副本应按《武汉市标准化数据库动态管理运作程序》的第二章第五条的要求交市局标准处存档。 
 
 
第三章 企业执行标准证书审验 
 

    第十条   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每两年须审验一次,市标准化及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应按《武汉市标准化数据库动态管理运作程序》的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提出需审验企业清单,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武汉市标准化数据库动态管理运作程序》的第四章第条要求督促各自负责范围内企业完成审验工作。 

    第十二条   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审验的企业,须先到市标准化及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对证书上的标准进行查新,市标准化及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对查新结果开具查新结果通知单后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并在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全部登记内容末尾下两行居中加盖审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审验时对证书上需废止或修改信息的标准条目,应在该条目的标准名称栏目上加盖“作废”印章,不得划改。 

    第十四条   各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及时将经审验的产品执行标准证书送市标准化及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输入全市标准化数据库。 
 
 
第四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备案的企业应填写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武汉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第十六条   申报产品标准备案的企业,持《武汉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标准文本到市标准化及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对产品标准中的引用标准进行查新。市标准化及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对查新结果在《武汉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查新结果,并加改“引用标准审核专用章”。 

    第十七条   申报备案的企业将《武汉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连同下列资料按第三条的规定,报相应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1.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备案登记表及标准文本数份; 
  3.编制说明; 
  4.审定会纪要或函审结论(附参加审定会或函审人员名单); 
  5.意见汇总处理表; 
  6.验证资料(检测报告); 
  7.引用标准文本一套(备案后退回企业)。 
  上述1、2、3、4、5、6项资料,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各留存一份。 

    第十八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企业产品标准等全部资料后,按照《武汉市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若发现企业产品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则不予备案并应及时退回企业修改,企业修改完毕后重新按以上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统一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备案编号,并在标准文本封面加盖“企业标准备案章”(条章),以及加盖“标准备案专用章”(圆章)骑缝章作为备案标志备查。其备案编号规则应符合《武汉市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条   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修订,应报原受理备案部门批准后方可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标准备案编号作废。 

    第二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武汉市标准化数据库动态管理运作程序》的第二章第四条的要求,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标准文本”交市标准化及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市标准化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录入完毕后,相关资料应按《武汉市标准化数据库动态管理运作程序》的第二章第五条的要求交市局标准处存档。 
 
 
第五章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有效期为三年,市标准化及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应按《武汉市标准化数据库动态管理运作程序》的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提出需复审企业清单,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武汉市标准化数据库动态管理运作程序》的第四章第九条督促各自负责范围内企业完成复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复审后继续有效或经修改后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工作程序应符合本程序中第四章的规定。复审后继续有效的企业标准上报资料简化为: 
  1.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备案登记表及标准文本数份; 
  3.企业复审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工业企业产品标准动态管理实行定期报表制度,具体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分解下达2003年标准化目标的通知》武质技监标[2003]5号文中第四条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处负责对本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程序由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3 
 
 
武汉市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武汉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考核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包含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认可发证及复查工作。 

    第三条   企业申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发证,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确定办理部门,市属企业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二区一园”管辖的企业由所辖分局按市局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办理;区属及以下企业按辖区报各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受理,再由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四条   市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每证收取40元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发证费。 
 
 
第二章 认可发证 
 

    第五条   企业根据《武汉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考核细则》要求(见附件),填写《武汉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申请表》。 

    第六条   申报认可发证的企业将《武汉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按第三条的规定,报相应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总结; 
  (二)采用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或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本; 
  (三)一年内的法定质检机构的监督检验报告 
  (四)企业直接采用国际标准的,还应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标准化技术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出具的对比分析材料或采标程度确认证明。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区一园”所辖分局)接到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申请资料后,应在当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进行现场考核。 

    第八条   需要现场考核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区一园”所辖分局)应在接到申报资料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武汉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考核细则》进行现场考核。 

    第九条   对考核合格的企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办理相关备案发证手续,颁发《湖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合格证》。采标考核验收发证编号方法如下: 
  ×(××××)100至×××× 

    第十条   企业申报资料一份市局备案存档,一份由申报企业保存,一份分局备存。 
 
 
第三章 复查 
 

    第十一条   《湖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向原受理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并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换发新证。考核合格证与复查合格证以证书上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加以区别:“A”为新增,“B”为复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到期不复审或复审不合格企业,合格证书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本程序由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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