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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镇待业青年中试行就业预备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6-27 生效日期: 1983-06-27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2〕152号文件要求,为在我市城镇推行对待业青年先培训后就业的预备制度,以利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为全面改革劳动制度创造条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就业预备制度的实施范围是:本市未考取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班)的高中毕(肄)业生、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待业青年。凡一九八三届及以后属于上述范围的待业青年,达到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的,在进行就业登记后,都要经过为期一年的就业前培训,考核合格,方能就业。 
  一九八二届属于上述范围的待业青年可以从一九八三年七月开始列入招工范围,对其中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不足一年的,录用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一段时间的培训,然后再分配到岗位工作。 
  一九八一年及以前毕业的待业青年可直接列入招工范围。 
  二、凡属于就业预备制度实施范围要求就业的待业青年,须持本人户口簿、毕(肄)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就业登记,然后凭登记证明,参加区、街和各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的就业前培训。训练期满后,持考核合格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服务公司备案。各用工单位需要从社会招用新职工的,必须在经过就业前培训的待业青年中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用工单位自办定向培训班的,可以招收未经培训和培训未满一年的待业青年,培训班学员的名额可略多于用工计划人数,期满结业后择优录用,不包分配。 
  三、各区、街、各局(总公司)、国营厂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和本单位需要的工种、专业,积极地对待业青年进行就业前培训,尽可能实行定向培训,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并在劳动部门统筹安排下,根据“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协助、指导他们就业。 
  联社、劳动服务公司要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对需要增加的新职工,也要积极地组织就业前培训。 
  在各种民办职业学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学习期满的待业青年,由学校开具考核证明,其在校学习的时间可以计入预备期。对家庭传授或自学成才确有技术业务专长的待业青年,在技术对口的条件下,经区、街劳动部门考核同意,可以列入招工范围。凡文化程度未达到初中毕业的,都要根据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文化补习,经考核确已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才能列入招工范围。 
  四、各单位组织待业青年进行就业前培训,都要制定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教学内容,明确考核办法。 
  通过就业前的训练,要教育待业青年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正确的劳动态度;树立遵纪守法和遵守职业道德的观念;掌握一定的技术、业务技能,做好就业预备。 
  在培训中,要组织待业青年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专业对口劳动,教育待业青年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不挑拣工作和无故缺勤。主办培训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提供劳动项目、场地、工具和指导劳动的人员,并支付一定的劳务费。劳动项目要使待业青年力所能及,要注意在劳动中对待业青年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严防发生工伤事故。工伤医疗费由劳动所在单位报销。 
  主办就业前培训的单位,平时要对待业青年进行认真考核,对结业考试合格的发给证书,并报所属上级区、局(总公司)或中央在京主管单位备案。 
  五、必须加强对实行就业预备制工作的领导。各区要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街和各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管理,市劳动服务公司在政策上、业务上加以指导。请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区要加强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的组织建设,迅速根据下达的编制人数将劳动服务公司的干部配备好。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也要统筹安排好这项工作。 
  六、实行就业预备制度所需培训费,主要靠各方面、各单位自行筹划。在聘用管理、教育人员的工资开支、租用训练场所,添置教学用具等方面,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各区、局(总公司)、中央单位和区劳动服务公司分别汇总送市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从知青就业经费中予以适当补助。劳动和办学收入以及补助经费都要严格管理,节约使用,防止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 
  七、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试行。在试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以便不断补充修订,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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