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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事部关于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4 生效日期: 2004-12-14
发布部门: 审计署人事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 
  按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规定,根据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统计数据分析,经研究,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就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科目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全国审计考办统一印制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具体事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 
  三、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第 十一 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本年度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四、请各地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软盘随后下发)和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等工作,并按要求做好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 
  在公布考试成绩、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审计署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一68309056,联系人:李云玲、张立东。 
  附件: 
  1.2004年度全国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略) 
  2.2004年度各地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通过人员名单(略) 
  3.2004年度各地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略) 
 
 
审计署 
人事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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