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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9 生效日期: 2004-12-09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布文号: 国人厅发[2004]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分别与食品药品监管局、国资委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科目名称试卷满分合格标准 
  执业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100分60分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100分60分 
  药学专业知识(一)100分60分 
  药学专业知识(二)100分60分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100分60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100分60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00分60分 
  企业法律顾问 
  综合法律知识140分84分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140分84分 
  企业管理知识140分84分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140分 84分 
  二、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相应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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