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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水表等四表首次强制检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1 生效日期: 2002-11-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技监计发[2002]398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有关计量检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度表、燃气表、热量表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同时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住宅采用的水表、电度表、燃气表、热量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并应按照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进厂验收。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四表的首检工作,切实保护国家、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四表在安装之前,可由业主、开发商、供应商或施工安装单位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申请首检,领取并认真填写《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首检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三份;送检单位持《登记表》到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首检。 
  二、承担首检任务的单位应认真核对《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对首检四表逐一检定;认真做好检定记录;检定后,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出具"检定合格证书",正确加装铅封并粘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的检定合格标志,合格标志内容填写齐全、规范。合格标志不得与计量器具分离,否则,视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对检定不合格的应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三、送检单位应当承担有关计量检定费用,四表首检的收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没有出厂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的四表,计量检定人员不得给予检定。 
  五、承担四表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开展首检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其停止开展相关检定业务,并吊销其相关证书。 
  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承担四表首检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加强检查,确保四表首检量值准确可靠。 
  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筑部门、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对四表的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中使用四表首检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依法严厉查处生产、经销伪劣四表产品及使用不合格四表的违法行为。 
  八、有关单位在实施四表首检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监督处联系。 
  附件1:关于执行新版国家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实施意见 
  附件2: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首检登记表(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执行新版国家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实施意见 
 
 
京建质[2002]652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文件精神,保证新版设计、施工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对新版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要尽快熟悉新规范,准确掌握新版规范的内容、要求和使用方法,为2003年1月 1日以后全面贯彻、执行新版规范做好充分准备。 
  二、在新版规范实施日期后至 2003年 1月 1日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规范的执行办法按《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新版规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监督、检测机构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技术和质量的管理工作。 
  三、本市建设行业地方性标准和设计图集的主编单位要即刻组织编制组人员按照新版规范对现行地方性标准和设计图集进行修订,并在2002年11月 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 
  四、安装于建筑工程中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度表、水表、煤气表、热量表等计量仪表的生产厂家必须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和法定计量检测单位出据的计量检定证书。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每块表的质量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进行进场查验和确认;计量检定合格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施工技术资料进行管理。电度表、水表、煤气表、热量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按规范规定安装。 
  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标[2002]21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为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我部最近批准发布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等7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14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详见附件)。为确保这些新版规范贯彻实施,强化建筑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标准化意识,现将新版规范的贯彻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当认真复审并修订不符合新版规范规定的行业杯准、地方标准。 
  二、各标准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施工指南手册等工程技术文件组织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新版规范的规定组织修改。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版规范,并将熟悉掌握新版规范的程度作为技术考核的内容。 
  四、新版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与新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配套使用;新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与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五、新版规范实施日期前的在施工程,执行新版规范有困难时,可按照旧规范执行。新版规范实施日期后至2003年1月1日前的在施工程,原则上应按照新规范执行,已按照旧规范设计的在施工程,可按照旧规范继续执行。对2003年1月 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且尚未正式开工的工程,应当按照新版规范修改设计后方可施工。凡在2003年1月 1日后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须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六、住宅采用的电度表、水表、煤气表、热量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并应按照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进场验收。 
  七、各单位在执行新版规范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意见,及时反馈给各规范管理单位。 
  附件: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目录(略) 
 
 
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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