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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印制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9 生效日期: 2004-12-29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改字[200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近来,个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制定的当地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规定或加油站(点)管理办法中,违反国务院和商务部关于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将加油点从成品油零售经营形式中分离出来,规定自行印制“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并擅自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转移。为加强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印制和发放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程序,现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印制和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成品油零售形式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和面向农村的加油点。无论采用哪种形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都必须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为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避免加油站(点)建设失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免费申领。省级及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印制。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向下级商务主管部门转移。 
  三、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地加油站(点)管理规定要与国务院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做到以下几点: 
  (一)已经印制的证书作废;违反规定程序发出的自行印制的证书尽快收回。 
  (二)违反规定擅自将成品油经营许可实施机关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转移的,尽快收回。 
  (三)已经出台的当地加油站(点)管理办法,与《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四)正在制定之中的当地加油站(点)管理办法,其相关内容要与《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 
  四、商务部将加强对各地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三条“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的规定,商务部将加强对各地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个别违反国务院和商务部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规定的地区尽快纠正其不当行为,确保成品油经营许可的规范实施。 
 
 
商务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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