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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实行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9-08 生效日期: 1986-09-08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各分局: 
  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筹范围: 
  目前正在筹建中的企业单位暂不参加统筹,待正式投产后再纳入统筹范围。中外合资企业暂不列入全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范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城市生产服务联社和劳动服务公司企业)仍按原定办法进行统筹,不列入区、县、局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统筹范围。国营和区、县、局所属集体所有制的理发、小型修理、小型饮食企业实行了人或合伙租赁以后,仍分别列入国营和区、县、局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范围。 
  列入统筹范围企业中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城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固定职工一起参加统筹,不再另立办法。 
  二、关于统筹项目: 
  列入统筹范围企业中的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暂不列入统筹项目。 
  三、关于统筹基金提取比例: 
  根据《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第  条第一款的规定,国营企业一九八六年十一、十二月和1987年退休基金统筹比例暂按工资总额的11.5%提取。区、县、局(总公司)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基金统筹比例一九八七年暂按工资总额的16.1%提取。 
  四、退休职工每人每月按12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的企业,在预算和拨付统筹基金时,均按企业实际发放的退休职工(含长期领取生活费的退职职工)生活补贴费数额办理。企业仍按原实际发放标准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不得因实行统筹,而自行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 
  五、为了保证今年十一月一日实施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在九月二十日以前,退休基金的收付双方必须层层签订完协议书,十月十日以前各区、县、局(总公司)都要把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月退休基金统筹预算报表汇总报市统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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