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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民政助理员配备防寒、防雨用品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0-27 生效日期: 1986-01-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1986]财行字897号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民〔(1985)人64号〕文件的第四条精神,特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为基层民政助理员每人配备一套、防寒、防雨用品防寒用品包括大衣,棉鞋、帽,手套;防雨用品包括雨衣、雨鞋。 
  二、享受范围:乡、镇民政助理员。 
  三、区、县民政局可适当配备少量公用大衣、雨衣。 
  四、使用年限:每六年更换一次,民政助理员调出民政系统时,凡领取上述用品在两年以内的,交回全本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满两年以上的不交。 
  五、上述防寒、防雨用品的费用,按每人一百二十元包干,在“其它民政事业费”内列支。防寒、防雨用品,市局不统一制作,由各区、县自定。 
  六、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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